目前位置:首頁 > 廠商服務 > 投資業務 > 申請臺灣地區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
投資業務
申請臺灣地區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
業務說明
科技產業園區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,因業務需要擬在臺居留6個月以上者,得依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核發證明,函請外交部核發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。
辦理天數
9個工作天
檢附文件
台灣地區單次入境居留證明申請書
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
護照影本1份
其他
法令依據
外交部(96)部授領二字第0966802470號函
承辦單位
楠梓園區、楠梓第二園區、高雄軟體園區:管理處第三組(投資科)電話:07-3611212#314 前鎮園區、臨廣園區:高雄分處第一課電話:07-8239311、07-8239315、07-8239329 潭子園區、臺中軟體園區:臺中分處第一課電話:04-25322113#102 臺中港園區:中港分處第一課電話:04-26581215#612、613、614 屏東園區:屏東分處第一課電話:08-7518212#101、102、103
注意事項
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,因業務需要擬在華作6個月以上之居留者,得依下列規定,由各該主管機關核發證明,函請外交部核發單次入境之居留簽證: (1)外國人來華投資經核准後,於各該投資事業已實行股本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,得申請核發2人。 (2)外國投資人實行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,每增加50萬美元,得申請增發1人,但以增發7人為限。